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马铃薯食品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马铃薯食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马铃薯专委会”),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马铃薯专委会是由全国马铃薯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团法人单位及马铃薯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马铃薯专委会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服务于企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发展行业间、企业间和国际间的关系与合作,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马铃薯产业链的组织结构,推动我国马铃薯食品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马铃薯专委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马铃薯专委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对马铃薯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就行业发展、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等方面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或通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的技术交流与咨询活动,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员单位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组织和个人。
(三)强化信息交流,举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及经验交流会,促进横向联合,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通过参展和商务考察,了解全球行业发展动向,为会员单位提供商机、推广产品、开拓市场。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做好马铃薯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分析和发布行业动态信息。编辑出版《中国马铃薯食品通讯》并组建相关网页。
(六)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马铃薯行业有关标准,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尽快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七)协助完成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马铃薯专委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马铃薯食品行业生产、加工、科研、管理、教学、设计、检测、市场流通等领域的社团法人单位和企业(包括各种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与马铃薯食品行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等,以及国内外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须承认并遵守马铃薯专委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能积极参加马铃薯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个人会员应能热心于马铃薯食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行业作出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马铃薯专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批准;
(三)由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马铃薯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马铃薯专委会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有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马铃薯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马铃薯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马铃薯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马铃薯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马铃薯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马铃薯专委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马铃薯专委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马铃薯专委会名誉或违背马铃薯专委会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马铃薯专委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会员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马铃薯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马铃薯专委会章程并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
(二)选举和罢免马铃薯专委会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马铃薯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马铃薯专委会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马铃薯专委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副主任以上委员提名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马铃薯专委会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讨论批准工作计划,并领导办公室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条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马铃薯专委会可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经费: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及上级委托马铃薯专委会工作所下拨的经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马铃薯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马铃薯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马铃薯专委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七条 马铃薯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马铃薯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马铃薯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马铃薯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马铃薯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马铃薯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马铃薯专委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马铃薯专委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